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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的税务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15-05-05    资讯来源:RTF    作者:RTF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发布,国家税务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再度升级,针对外企代表处的税收管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近日RTF某外资客户的首代感叹到“现在我们已经每个季度都要申报纳税,还不时会有调整政策出台。所以,不认真研究一下实时的税政,说不定什么时候就违法了”。

一、RTF财税专家结合外企代表处提出最多的疑问

境外总部支持代表处运营的资金如何合理有效的着陆?

保有简单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如何安全合规的将利润汇回总部?

特别提醒:

1、合理规范与总部的服务合同

2、充分了解外企代表处的各项税收政策

避免代表处账目上存在着大额的应付账款引起税务稽查,避免错失可以通过合理的服务合同以低税率的形式将收入汇回总部的优惠。RTF有丰富的代表处设立、清算经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很多外企代表处,因为对基本财税制度的不了解,造成了不必要的税务负担,甚至在注销过程中产生了罚金。总结以下文字分享,如果您对外企代表处的财税方面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二、外企代表处存在形式及相关税收政策

外企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我国对代表处的设立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申请手续简便,且营运成本较低,因此一些规模较大、行事审慎的外国企业在进入中国前,往往选择设立代表机构的形式,以作为其在华投资和体验中国市场的第一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企代表处只能代表外国企业从事外国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活动,而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但现实中,有不少代表处从事着事实上的经营活动。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非居民”税收概念开始,以及后来相继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和《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这一系列政策主要对外企代表处的税收管理,从税率、申报到征税方式和减免税管理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


三、无论免税与否都需按季度申报纳税

根据政策规定,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RTF财税专家提醒,当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地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还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进行税收清算,报送其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同时,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核算水平不同征税方式有别

根据政策,税务部门按代表处的财务核算水平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核定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申请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根据代表机构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准确核算应归属于自身的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四、外企代表处的税收优惠待遇

外企代表处需要依据国税发[2010]18号文件评估自身免税条件。如果符合,需到税务机关递交免税申请。除此之外代表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依照相关税收协定进行办理,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企代表处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主要有两类:

1、代表机构根据协定规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不在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涉及国际运输收入的,代表处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减免税待遇。

 


标签: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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