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在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背景下,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观念日益加强,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一套可供参考的理论提示
1.转移股利收入,挂往来账
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应作为投资收益下账 。有的企业为了截留分得的股利,将股利不作投资收益处理,而计入其他“应付账款”。
2.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处理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收取的赔款、罚金、滞纳金等各种罚没收入均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有的企业为了将罚没收入挪作他用,便虚挂往来账户。
3.虚列收入,调整利润
企业财务人员受上级领导指示,对已实现的收入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领导人为了私利,授意会计人员虚增利润,造成企业虚盈实亏; 有的企业谋求团体利益, 虚增、虚减、转移或截留利润;有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 对已实现的收入不作销售处理:一是虚挂往来; 二是不入账或跨期入账, 既逃交了税金,又达到隐匿利润的目的。
4.出售股票收益,用于职工福利
出售股票取得的高于股票账面价值的数额, 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有的企业为了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便转作职工福利费,以致于将出售股票收益予以截留。
5.截留联营利润,发放职工奖金
企业私心过重,与联营单位协商后,将从联营单位应分得的利润隐匿在联营单位。 同时授意联营单位将联营利润由“应付账户”直接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以后,该投资单位根据需要将应分得的联营利润直接从联营单位提现,放入“小金库”以备用于职工超税定额的工资及奖金。
6.隐藏联营投资利润,直接转入联营投资
现行制度规定,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对外投资的企业分得联营利润后,应作为投资收益下账,依法交纳所得税。但有的企业为了偷逃所得税,将应从联营单位分得的联营利润,直接作增加联营投资的处理,而不作投资收益入账。
7.转移营业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联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属经营性收入,不交纳销售税金。而经营收入却应交纳销项税金。有的企业为了少交税金,故意将营业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
8.虚转成本,调整利润
有的企业管理混乱,财务部门受领导指意,人为地增加或减少销售成本,造成利润虚增或虚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库存账没有设,每笔业务和成本结转都是通过计划利润来作相应的调整。
9.没收财产损失,计入当年损益
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种罚没资金,应在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有的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将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直接计入了“营业外支出”。按年终实现的利润总额计交所得税。
10.提前报废固定资产,调整当年利润
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均应列作营业外支出。有些企业为了调整当年利润和少交所得税,将部分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