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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雇佣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5-22    资讯来源:RTF    作者:RTF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主要资料有护照、劳务合同作为公司档案备案;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境外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以下几类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90日
对这类人员,按照其实际在中国大陆工作期间,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或者虽然是由其在母国或别国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但却是由这些企业的个人在大陆的机构所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部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大陆工作期间,其工资薪金是由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并且也不是由该雇主在大陆的机构负担的,这部分收入就不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连续居住超过90日不满1年
对这类人员,按照其实际在中国大陆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以及由大陆以外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纳税年度中,其在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该境外人士担任了中国大陆公司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则自其担任该大陆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不论其是否在大陆履行职务,也不论其工资薪金是由大陆企业支付,还是由大陆以外地区的企业支付,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1年但不满5年
对这类人员,按照其在中国大陆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和由大陆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其来源于中国大陆以外的所得,即其实际在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由在大陆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持的,以及由在大陆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经大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由大陆以外的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可免予缴纳所得税,但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仍然需要申报缴纳。 
居住已经超过5年
对这类人员,从第6年起的以后纳税年度中,如果在中国大陆工作满1年的,其来源于大陆内外的全部所得,无论其是在大陆工作期间由大陆雇主支付或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的,还是在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由大陆雇主或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的,都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跟中国大陆居民没有任何区别。
如果从第6年起的以后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大陆工作没满1年的,那么只要就该年度内,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即其在大陆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大陆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和由大陆以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无论是由大陆雇主支付的还是由大陆以外的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都不需要申报缴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第6年起的某一纳税年度,在中国大陆工作不满90天的,其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可以适用前面第一点所说的方法处理。并且对这类境外人士,其5年的居住期限,将从再次工作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
外籍个人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应根据以上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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