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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F案例分析 - 美资控股中国子公司利润汇回的中美涉税分享

Nancy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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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川普新税改后,近期RTF美国税务团队陆续收到来自中美跨境经营的客户的咨询,主题多数在于其在中国子公司利润汇回美国如何纳税。


鉴于川普税改后的美国税的降低,加上人民币汇率的升高,加速了企业利润回流美国的动力,但中美到底如何纳税?现RTF国际税务团队,为方便大家的理解以如下案例为例,特别介绍一下中国子公司利润汇回美国时,中美两边的涉税问题。

 

客户背景

一家美国公司100%控股的全资中国子公司。中国子公司涉及贸易、咨询,自2004年开始盈利,由于美国之前的海外利润需要缴纳35%的所得税,故此,就中国子公司的盈利一直未分配。

 

客户需求

在美国税法新政下,客户希望将中国2018之前形成的全部利润一次性汇回美国。这个举动所涉及的中美双方的税收是怎样的,又该如何处理?

 

RTF专家答疑


中国子公司涉税

由于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实体运营并产生利润,故此需要缴纳中国相关税赋。所涉及的税种有: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服务类增值税涉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2、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为25%; 如高新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3、利润分配环节涉税:

-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个案例中,外国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在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RTF重点提示:中国子公司需将利润按年度划分为2008年以前年度利润及2008年以后形成的年度利润,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

 

美国控股公司涉税


1、根据中美双方协定,中国10%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可以在美国的企业所得税里来抵减的。


2、美国最新税法规定(美国税改新政),美国实行“属地征税制”,也就是说美国政府将只对公司的美国境内所产生的利润收入征税,即美国公司控股海外公司在向税源国政府纳税后,无需再向美国政府纳税。同时税改对已有的海外利润和未来的海外利润采取了不同处理方式。美国公司控股海外公司从1987年初到2017年底的30年中在海外囤积的所有利润,都必须纳税。如果是一次性汇回,对汇回的利润一次性征收15.5%(如是现金)或8%(非流动资产)的所得税。如果不想一次性汇回,也可以最长分八年汇回。其中前五年每年汇回8%、其余的15%、20%、25%分别要在以后的第六年、第七年和第八年中汇回。利润是否实际汇回并无硬性规定,但税是必须补交的。由于实行了属地征税制,2017年底以后,美国公司控股海外公司汇回美国的海外利润一般已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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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利润汇回 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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